可以
1.國外納稅憑證
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2.扣抵金額,以併入該筆海外所得後,所增加的稅額


先看函令~
1.財政部106/8/25 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 號: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第1項或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第8項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扣抵其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或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惟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如有需要,納稅義務人應備妥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事實之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2.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第1項 後段
有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所得(即海外所得)者,其
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來看實務~

1.只適用海外繳稅的情況(含港澳),大陸繳的稅不適用
在稅法上,大陸所得不是海外所得,港澳所得卻是海外所得。
可參考政治擺一邊,陸港澳所得算哪邊?

2.所得年度及稅額扣抵年度
台灣是1/1~12/31,香港是4/1~隔年3/31
與台灣不同者,要把海外的所和稅務依台灣的算法重新歸屬年度,再申報和扣抵。

3.在台灣金融機構投資美股被扣的稅款,也可以抵嗎
有些海外投資標的在配息/股利給外國投資人時會扣繳稅款,
透國內金融機構買進時,按理也會轉知所得和稅額的個別數字。

惟實務上,許多國內金融機構是以淨額(所得-稅額)入帳,沒有稅額證明也就無法扣抵。
原因很多,有的是上手機構轉入的帳務就是淨額,有的要事前申請以另一套系統作帳才能拆,
有的有拆但不主動給扣抵證明,因為需要扣抵的人很少,通常要人工另外做。
反正很麻煩就是了,投資此類標的者要注意。

4.提出扣抵文件有什麼風險
例如:申報部分的海外所得卻扣抵全部稅額,被逮到。(稅負比率(稅額/所得)偏高很明顯,或文件某處曝光總所得)
或者,售屋所得以無法舉證成本的設算制申報,但扣抵文件中有稅額計算,曝光實際獲利。


延伸閱讀:
出售海外房產,台灣報稅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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