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7條
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第六款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

重點速讀:
1.農地(含地上農作物)的價值要申報在遺產中,同額列扣除。
2.外國人及經常居住境外之國人,要計入遺產但不能列扣除。
3.申報時要檢附農用證明,接受列管農用5年。

🤔列管5年怎麼算
期間計算:承受之日起算,此是指繼承開始日,也就是死亡日。
違規結果:抓到第1次,國稅局命限期恢復農用;若逾期恢復,又或者恢復農用後又被抓到,即剔除農地扣除額並補稅。
列管實務:此耗費人力,很久以前會看現場,或要求提示照片,現在沒聽說,若不刻意盯梢,多半是因其他事件通報輾轉得知。

🤔農用證明的日期
按理是過世日起就要農用,因開立證明要時間,通常在報稅時提出即可,即便報稅時未及取得,先列扣除後補證明也都接受。甚至有原本未申請,後來改變心意,核定前補上都給過。
曾遇過一個案子,繼承人想賣所以未申請,後來改變心意,所以開立的日期很晚,被質疑之前未農用,後來"加工恢復",還好有驚無險仍過了。或許這是承辦人員個人的見解,但要就早點申請比較妥當。

🤔農用是誰在用
農地者持有人不限定自耕農身分。
不限繼承人/受遺贈人使用,請人幫忙種或出租讓別人種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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