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無謀生能力?


扶養對象分四類:
1️.本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本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本人及配偶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本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出現4次無謀生能力」,是如何認定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X輔助宣告)

未滿60歲之直系尊親屬,再放寬👌(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所得額未超過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者(111年為$196,000)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第4款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17-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關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的規定
規範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 財政部109.03.26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
精神衛生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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